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朝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朝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朝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朝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2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起至│105年5月2日│105年6月4日起至│││105年5月5日││105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837、18302│字第17837、18302│字第22046號│││、18585、20116號│、18585、2011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722號│1722號│196號││├────┼────────┼────────┼────────┤││判決│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722號│1722號│196號││├────┼────────┼────────┼────────┤││判決│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106年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3360號(106年度執緝字第671號)│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401號│││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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