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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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泉~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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