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待定應執行刑後再行傳訊)┌──┬──┬────┬────────┬──────────┬──────────┬────┐││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已││台││台│││台│││││詐│期執││中│2│中│上7││中│上7│││││徒畢│8│地│偵1│高│3││高│3││執8││欺│刑││檢│7│分│易5││分│易5││準6│││四││署│6│院│2││院│2││9│││月│││││││││││├──┼──┼────┼──┼─────┼─┼───┼────┼─┼───┼────┼────┤││有八││台│等│台│││台│││││詐│期月│7│中│1│中│上││中│上││1│││徒│至│地│偵1│高│6│6│高│6│6│執7││欺│刑│4│檢│7│分│易1││分│易1││準6│││││署│6│院│││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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