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分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