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