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偵緝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三、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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