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二弄十二被告乙○○即王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張江澤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