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蔡麗婧 即高陞建材行
被   告  魏汶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67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8日下午5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簽發、支票號
碼XS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4,801元之支票1紙,經
於101年10月31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
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前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並未具體指出糾葛之事由,其經合
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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