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政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4319號),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美嘉公司)固以該公司設於土地銀行高雄分行等金融機構合計18個帳戶(下稱前述18個帳戶),乃係於民國100年9月間經檢察官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而予命禁止提款、轉帳等處分,惟檢察官並未於禁止處分後依限向本院聲請補發禁止處分命令,已屬違法失當為由,聲請本院解除(即撤銷、變更)該項禁止處分。然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偵查案卷予以審核後,認上櫃之美嘉公司及其代表人李政嶽,及同案被告 鄭志宏 等人,涉嫌自98年起虛設數家紙上公司與美嘉公司進行不實交易及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以虛增美嘉公司之營收,再據此填製不實報表,使投資大眾誤信美嘉公司營運甚佳而有獲利,有相關扣案物可稽,顯已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
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重大。再佐以檢察官曾另就前述18個帳戶以外之相關帳戶聲請本院核發禁止命令等作為二者相互比對(亦即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補發禁止處分命令時,乃刻意排除前述18個帳戶),足見檢察官就前述18個帳戶及其內資金,應係認該等帳戶、資金,或為美嘉公司及其代表人李政嶽等被告遂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1項等本案犯行所用,或為本案犯行所得之物,而「專」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扣押,尚核與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項規定無涉,是故本件之聲請,在性質上應係受處分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扣押處分有所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申請撤銷、變更,合先指明。
三、按「對於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第3項另定明:「第1項聲請期間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等語。而前述18個帳戶既早經檢察官於
100年9月間予以查扣(「刑事聲請狀」同此記載),且聲請人最近幾日復無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經遭否准之情形,則聲請人遲至101年3月間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變更該扣押處分,自顯逾法定之不變期間,本院爰不經實體審酌,依法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