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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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許進德 律師被告 余陳月英 即 俞倉治 .
余素芬 即俞倉治之. 余淑徵 即俞倉治之. 余錠晉 即俞倉治之. 余羿慧 即俞倉治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余陳月英、余素芬、余錠晉、余羿慧、余淑徵為被告 余倉治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倉治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0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余陳月英、余素芬、余錠晉、余羿慧、余淑徵等
5人,迄今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余陳月英、余素芬、余錠晉、余羿慧、余淑徵等5人承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