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號抗告人 周霞
蘇家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3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