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聲請人 吳連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璟嬅 、 范良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