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聲請人 徐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敏貞 即石妃寶石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呂敏貞即石妃寶石店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補本票原本1紙、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呂敏貞,該裁定於101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正本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生南路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