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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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 李月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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