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顓隆 │彰化商業銀行 萬華分 │94年4月26日│89,600元│0000000│││││行│││││├──┼─────────┼─────────┼───────────┼─────────┼────────┼──┤│002│ 高平年 │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94年4月26日│48,800元│PC0000000│││││行│││││├──┼─────────┼─────────┼───────────┼─────────┼────────┼──┤│003│ 曾瑞玉 │誠泰商業銀行 龍山分 │94年4月26日│44,8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