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75號聲請人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蒙塔娜國際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94年2月28日│7,302元│SYA0000000││││ 王淑綸 │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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