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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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里○鄉○○村○○路三之十五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案件經審理迄今,被告完全坦認犯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以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