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 律師
邱國逢 律師 周春米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7年4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見。復自97年7月2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見。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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