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