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且經警所查扣之毒品4包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純質淨重775.31公克),有該局96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096015530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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