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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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
9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