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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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5月13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97年11月5日里警偵字第0970001673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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