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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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叁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二三
六二一號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屏簡字第
五九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支付命令暨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23621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目前尚未終結,而聲請人
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簡易庭以98年度
屏簡字第5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
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屏簡字第5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卷宗查閱屬實,依其情形堪認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可能難以
回復執行前之狀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
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三、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
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
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42號、91年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
旨可供參照。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標的為債權本金
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362
1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如附表所示之執行標的,經本院標定第
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共計540萬元,此有本院第一次拍
賣公告附於上開執行案卷可參,故系爭執行標的如停止強制
執行,其實質上之影響,將導致該執行標的物全部均無從進
行拍賣程序,即整體強制執行程序實際上陷於停止執行之狀
態,債權人所有之債權將不能即時自拍賣價金受償。
五、本院審酌債權人執行名義之債權額為本金180萬元、利息74
,960元【自98年3月15日起,計算至本件裁定日98年11月
25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1,800,000×(8/12+10/36
5)×6%=74,960,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執行債權共計
1,874,960元,然本件執行標的經本院標定第一次拍賣最低
價格共計為540萬元,遠高於上開相對人得執行之債權本息
總和,故應以1,874,960元作為計算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標準。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
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
、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
此為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
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
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以上開依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計算為
適當,故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約為30萬元(計算式:1,874,
960×5﹪×3年=281,244,核定為30萬元)。
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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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執字第23621號 財產所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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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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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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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鹽埔鄉│新德││884│建│233.97│全部│1,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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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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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鹽埔鄉│新德││888│建│182.30│4分之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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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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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
│號│││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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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屏東縣鹽埔鄉新│3層樓│樓層2:103.94│陽台11.01│全部│3,500,000元│
│││德段884地號│鋼筋混│地面層:104.30│平台3.54│││
││││凝土造│樓層3:100.79│屋頂突出物│││
│││------------│。│合計:309.03│8.37│││
│││屏東縣鹽埔鄉德││││││
│││協路50之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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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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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建│屏東縣鹽埔鄉新││││全部│400,000元│
│││德段88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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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一樓屋後加強磚造及屋前左側採光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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