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30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零二計算之
利息,暨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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