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