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所為98年度岡小字第228號第1審
民事小額事件判決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六萬伍仟元,應徵第2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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