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014號
原 告 甲○○原名 楊亞靈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