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8,19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
店市○○路○段○○○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79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