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而具保人亦傳喚未到,無法追保,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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