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家豪林明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宜萱 即林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家豪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林宜萱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家豪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林宜萱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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