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陳慶漳 被告 蕭文碩 被告 何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碩、何敏華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時,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故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用99,500元,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
二、被告蕭文碩、何敏華最新之戶籍謄本(均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