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楊瑞裕 被告 張柏中
張桂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柏中、張桂良因重利罪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柏中、張桂良被訴重利案件,經原告楊瑞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因被告提起詐欺、誣告罪之告訴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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