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9號聲請人 李宛蓁 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相對人 杜耀昇 相對人 杜梨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2人為監護宣告。然依聲請人陳報及卷附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2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里○○路○○○○○號,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