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王國友 被告 江旻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國友於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被告江旻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3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葉韋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