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凌榮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其中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4,179元│29,683元│民國96年3月27│20%│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日起至民國104││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年8月31日止││台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民國104年9月1│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2│66,006元│無│民國96年4月25│20%│無│││││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民國104年9月1│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3│122,348元│無│民國96年3月24│9.99%│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165,722元│無│民國96年3月24│15%│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