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宗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宗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宗濰與 顏竹吟 均為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之會員,暱稱分別為「專呆丸熊用ㄟKada」、「貓你一拳咪咪貓貓」,於民國107年8月14日19時許,呂宗濰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其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之會員帳號及密碼,以上開暱稱在【問題】客服會選擇性的跳過BUG問題:14日有簽到,沒領到(罕見裝備券)下留言, 嗣顏竹吟 以上開暱稱登入並以自身經驗留言回覆其他會員,詎呂宗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共見共聞之網頁上留言:「幹你娘,對方不回應,操妳媽的,妳是要什麼紀錄,腦殘是不是阿!」、「幹你娘雞掰,腦殘有病去看醫生拉」、「腦殘沒藥醫」、「乾拎 老蘇 ,遇到Bug已經夠倒楣了,還迸出一個神經病來亂」等言詞辱罵顏竹吟,足以貶損顏竹吟之人格。
二、被告呂宗濰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並不是在罵她,我沒有要辯解,我會講這些,不是要罵她,是告訴人剛好中了我的點,讓我產生沒有辦法退費的絕望,我整個情緒暴發,我主要是針對遊戲公司,我的留言大家都看得到,沒有針對特別的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上開網頁上留言「幹你娘,對方不回應,操妳媽的,妳是要什麼紀錄,腦殘是不是阿!」、「幹你娘雞掰,腦殘有病去看醫生拉」、「腦殘沒藥醫」、「乾拎老蘇,遇到Bug已經夠倒楣了,還迸出一個神經病來亂」等語辱罵告訴人等情,業經告訴人顏竹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網頁留言內容等附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按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經查,上開網頁留言之前後文脈絡,已足特定其辱罵之對象係針對告訴人。
(三)又「幹你娘、操妳媽、腦殘、幹你娘雞掰、腦殘沒藥醫、神經病」等語乃粗俗、輕蔑、鄙視之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因前揭問題回覆而生紛執,被告對告訴人留言「幹你娘,對方不回應,操妳媽的,妳是要什麼紀錄,腦殘是不是阿!」、「幹你娘雞掰,腦殘有病去看醫生拉」、「腦殘沒藥醫」、「乾拎老蘇,遇到Bug已經夠倒楣了,還迸出一個神經病來亂」,依當時之客觀情境及一般社會通念,實已貶損告訴人之人性尊嚴,使其精神、心理上感到難堪與屈辱,業已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實難謂無侮辱告訴人之意。
從而,被告空言否認,不足為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又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在上開網頁上,留言「幹你娘,對方不回應,操妳媽的,妳是要什麼紀錄,腦殘是不是阿!」、「幹你娘雞掰,腦殘有病去看醫生拉」、「腦殘沒藥醫」、「乾拎老蘇,遇到Bug已經夠倒楣了,還迸出一個神經病來亂」等文字訊息,依一般社會通念,顯然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不快,並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甚明,而被告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網頁留下上開文字訊息,自合於「公然」之要件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同為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會員,因遊戲公司客服對於遊戲BUG未能妥善處理,引發玩家會員不滿發文詢問,而告訴人基於自身經驗回覆,卻遭被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開網頁內,留言辱罵足以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之文字訊息,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