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代 理 人  王冠宇
被   告  秦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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