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曾麗玲
相 對 人 林張玉秋
林宜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
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超過新臺幣30萬元以上
之債權不存在,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臺北市萬華區、
臺北市大同區,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