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馮麗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