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馮麗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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