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蕭裕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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