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7號抗告人 阮沈玉蓮 相對人 陳施梅香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非訟中心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已有規定。而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可稽。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特約事項、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影本,僅能證明抗告人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及相對人匯款予第三人 阮明仁 之事實,形式上不足以證明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債權存在,即應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原裁定竟准許拍賣抵押物,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無非提出:(一)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影本,證明其曾於民國90年7月10日匯款美金346,000元予第三人阮明仁;(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證明抗告人於90年8月1日登記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4,500,000元之抵押權;(三)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影本,證明相對人曾向抗告人及第三人阮明仁請求清償美金346,000元。別無其他文件。茲抗告人否認有抵押債權發生,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尚欠缺足資證明相對人匯款予第三人阮明仁之美金346,000元為其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之文件,不能明瞭是否確有抵押債權存在,非進行實體調查無法釐清事實,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而應由抵押權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其認事用法確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額為4,000元(計算式:
聲請費用3,000元+抗告費用1,000元=4,00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呂麗玉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薇潔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仁愛│二│1-14│建│12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60│臺中市中區仁愛│2層樓│1層:99.12││全部││││段二小段1-14地││2層:120.19││││││號││騎樓:15.27│││││├───────┤│合計:234.58││││││臺中市中區仁愛││││││││街31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