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13行應補充記載為「結果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08.4MG/DL(換算為濃度達1.042MG/L),因而查獲。」如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民國102年06月11日修正公布):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4年度偵字第9989號被告蔡政叡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叡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96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未構成累犯)。詎猶未悔改,於104年2月7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道之金錢豹酒店內,飲用威士忌酒後,仍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洪偉洋 ,沿臺中市○區○○路3段行駛。嗣於104年2月8日3時8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江國斌 住處前時,因不勝酒力,遂碰撞路旁交通號誌燈桿與江國斌住處前之樑柱,造成洪偉洋受有右側股骨幹骨折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事故後,蔡政叡亦因受傷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並由醫院抽取血液檢測,結果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08.4MG/DL,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洪偉洋、江國斌、證人 林秉誼 即前述燈桿之管理人等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各1份,以及現場照片27張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賢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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