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卓艷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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