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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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8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游源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彩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