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92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告 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87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6,8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