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5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黃麗儒

陳世耀

被告 張名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0萬元

利息

111年3月25日

清償日

2.095%

違約金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22日

0.1845%

111年3月23日

111年7月25日

0.2095%

111年7月26日

111年10月25日

0.41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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