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5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告 張名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0萬元
利息
111年3月25日
清償日
2.095%
違約金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22日
0.1845%
111年3月23日
111年7月25日
0.2095%
111年7月26日
111年10月25日
0.41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