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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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2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王柏茹

被告 洪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832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4,674元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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