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蕭大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可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