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詐欺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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