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乙○○律師戊○○律師丙○○律師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到場,並請提出地上物一樓部分(前面及後面)、大門及房屋全景照片。被告亦請務必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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